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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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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存在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且经人民调解不成的,人民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问题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议一并请求处理。审理案件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抚养权问题存在争议,但是双方均未向提出,则不需审理双方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争议,只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如果存在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且调解不成,则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双方离婚后,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问题产生争议的,还需要另行向起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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