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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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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和撤销权:赠与人应履行移转财产和瑕疵担保的义务。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但公证或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法定撤销权包括严重侵害赠与益、不履行扶养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需在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第六百五十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法律分析

一、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要履行的义务有: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瑕疵担保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哪些撤销权

1、附条件的赠予合同,那就要等赠予合同生效的条件出现后才发生效力。

2、签署生效的赠予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与人就赠予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责权利都进行了明确约定均表示赠予的条件已经成熟,并约定生效时间为签订之日的。

3、虽然签署了赠予协议,但由于产权未过户,赠与人随时都有可能违反赠予协议的条款,最终导致受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什么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具体如下:

1.任意撤销权

在任意撤销权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法定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应履行两项主要义务。首先,赠与人需要移转赠与标的物,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其次,赠与人需要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即若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赠与人需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隐瞒瑕疵或保证无瑕疵,导致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公证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赠与人也可根据法定撤销权,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撤销赠与。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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