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专门管辖时法定管辖的一种。专门与普通在审理案件上的一种分工,即确定某类案件归某种专门受理。它的案件一般是与特定系统有一定联系,或此类案件涉及专业部分的业务知识,普通审理有困难,所以由专门审理。中国的专门包括:军事、铁路运输、海事等专门。军事对系统内专职人员刑事案件实行专门管辖;铁路运输对铁路系统内或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实行专门管辖;海事对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实行专门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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