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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育有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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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生育有哪些的调整为:,(1)民法典对生育方面的最大调整,可能就是删去了我们熟知的计划生育,也算是一个时代的正式终结了。另外,民法典在子女家庭方面,还针对收养子女进行了更加完整的规范。(2)根据新的制度规章,收养人的条件除了无子女、有收养和抚养能力、没有医学上认为不能收养的疾病、年满三十岁几个条件外,新增加了一项“没有对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不利的违法犯罪记录”。(3)另外,民法典还放宽了收养法中,对收养人收养子女的人数。和当前的生育有哪些相适应的情况下,原本无子女的条件,改成了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同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成了无子女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章】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章的。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第一项规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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