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外就医还能不能减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保外就医的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人民可以对保外就医人员作出减刑的决定。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十四条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负责监督考察的机关应当及时回复。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管理的监狱、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提出减刑建议。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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