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上市公司向一些金融公司进行股票质押操作,套取一定的现金流;2.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减持操作;3.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来获得一定的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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