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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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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虽然是以对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但依其性质而言,仍然属于债权债务纠纷。虽然,对于不动产纠纷,各国一般都明确为专属管辖。但是,这些专属管辖是针对涉及不动产物权性质,还是包括了与不动产有关的所有纠纷在内,在不同法域,尚有不同的理解。我国目前的做法大致是,只要是与不动产相关的纠纷,一般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管辖。

一、合同诉讼管辖、合同协议管辖、合同争议管辖

1、确定管辖步骤

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是否已经协议管辖。

属于何地管辖;

属于何级管辖。

2、专属管辖

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管辖,其它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的形式改变这种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3、协议管辖

一个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应考虑该案件是否曾经有管辖协议的约定。

4、地域管辖

民事纠纷没有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时,为了确定管辖而制定的规则。

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被告在哪个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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