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曲吉美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范围有哪些?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范围有哪些?

来源:曲吉美食网


法律分析: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疾病范围如下:

1、精神疾病;

2、急性传染病;

3、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无法自理的重大疾病。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不收押可能造成社会危害者,即使患重大疾病可能导致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也应该予以收押。除此之外,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也不予收押。

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人民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以下简称)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实行业务指导。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的法律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Copyright © 2019- qejt.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