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男方在外借赌债确实未经妻子同意,并且这笔债也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由男方一人承担;如果妻子同意丈夫借债参赌,且这笔债及其盈利也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妻子就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赌债是的产物,由于行为的非法性,所以因所产生的赌债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不产生法律上债之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因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4、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6、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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