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离婚协议在未经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备案之前,可以更改,反之,不能更改。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仅受理一次离婚协议变更,再次要求变更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变更。
更改有两种方式,一是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二是向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1.办理离婚登记前,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变更离婚协议书,签订新的离婚协议书。
2.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一方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予以更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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