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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罚的加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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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刑罚,并明确了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抢劫军用物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等。这些情形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加大处罚力度。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军用物资,是指除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所有军事用品。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

(三)入户抢劫的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

(四)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

(五)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

(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

(七)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抢劫的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

结语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军用物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入户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对于这些情形,法律将予以严厉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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