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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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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裴某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裴某伟,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裴某伟明知其自身无正当职业、财务状况恶化,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申办多张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合计人民币58205.35元用于放贷、等,经银行工作人员多种方式、多次催要,均拒不还款。至案发前尚未归还。

被告人供述,办信用卡过程中,有的资质是假的。

自己欠了很多钱,自己也就跑了,不在泗阳去江阴打工,联系方式换了,换了之后没有告诉银行,从那以后银行联系不上自己以及案发后还款等情况。

案例要点/用卡风险点:

透支款用于放贷、等非法用途;

财务状况恶化,明知无力偿还仍然办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假的资质材料申领信用卡;

搬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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