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二者区别如下:1.成立条件不同。债权让与须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害其利益时,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通过人民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2.法律后果不同。债权让与告毕后,让与人与受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而代位权仅在债权人胜诉且获取全部清偿时其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方可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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