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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金比以前少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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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低保人员要交医保。吃低保的人要交医保,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低保户参加医疗保险,也是应该交费的。但是,从目前运行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医保统筹区,对于参加居民医保的低保户是不用交医保费的,所需医保费都是由财政全额补助的。参保人个人免缴费,由全额资助参保的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低收入重病患者;农村五保户;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医保的办理方法如下:1、个人缴纳医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2、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4、个人缴纳医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5、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家庭也是需要缴纳医保的,只是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低保是社保中的一种基础医疗保险主要是用来帮助职工看病时进行相关保险的保险。只要购买了社保就会有拥有医保并且享有权益。那么想要问下各位友低保户要交医。低保人员交医保怎么交,低保人员交医保怎么交我国的医疗保险其实分为了很多种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户也要交医保。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低保户参加医疗保险,也是应该交费的。但是,从目前运行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医保统筹区,对于参加居民医保的低保户是不用交医保费的,享受最低生活保证的居民所需要得医保费都是由财政全额补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给予补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规定民政局审核低保户不再符合享受标准的可以增减低保金,所以应该是被民政局降低标准了。法律依据:《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二、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规定民政局审核低保户不再符合享受标准的可以增减低保金,所以应该是被民政局降低标准了。法律依据:《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二、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范围和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实事求是地确定保障标准。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所定标准要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对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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