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研究修订《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法律依据:《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章》(中办发〔2013〕22号)、《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会培训、考察调研、执法执勤、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及管理原则公务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含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勤俭节约、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第五条 住宿费接待对象需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应提前告知日住宿费标准;接待单位予以协助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用品。第六条 伙食费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日伙食费标准,并主动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接待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自助餐。接待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章标准交纳伙食费;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缴纳,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缴纳。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接待单位同类费用支出或作收入处置。接待单位无食堂的,按勤俭节约、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第七条 工作餐费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经费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工作餐用餐标准按被接待人数核定,每人每次(天)不得超过15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酒水,严禁提供香烟等用品。第 交通费接待单位为接待对象代购的机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根据接待对象意愿,选择自行解决或由接待单位安排集中乘车。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集中乘车的,应落实规章等精神,严控随行车辆,合规使用车型;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提前告知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并主动按规章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有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章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差旅费规章的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无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第九条 其他费用公务接待单位在规章标准内,可据实凭票报销必要的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第十条 陪同人员费用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同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第三章 报销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销接待经费的凭据应包括相关费用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涉密公务接待仍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仅作为财务审核参考依据,审核后按照涉密文件有关规章管理。公务接待产生的工作餐、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费用,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各级各单位应严格按规章审核接待经费开支,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等。接待单位在收到接待对象交纳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后,原则上向交费人开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有关规章做好账务处置。接待对象取得的交费票据,依照各级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予以管理,不作为报销凭据。第四章 支出责任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经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经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违规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违规列支其他支出。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接待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按照《自治区预算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藏政发〔2017〕40号)有关规章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舆情引导。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依纪依规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章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除上述规章的事项外,公务接待活动严格依照《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有关规章执行。第十五条 商务接待可参考本办法执行。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服务经济发展、开展招商引资、参观经营管理现场、交流经贸发展经验、洽谈经贸合作业务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第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的规章》(藏财行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1种观点: 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各级各部门差旅费支出,促进节约开支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包括差旅费标准、报销方式、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具体细则。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严格规范各级各部门差旅费的使用和审批流程,避免浪费和滥用,从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而设立的。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差旅费标准:规定了各级差旅费的标准,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确保差旅费的支出在合理范围内。2. 报销方式:规定了差旅费的报销方式和审核程序,包括报销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差旅费的发放和领取方式等。3. 差旅费使用范围:明确了差旅费的使用范围和,禁止超标、超范围、超时限的差旅费支出。总之,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做好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而制定的一套具体实施规范。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是否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是的,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因公出差需要住宿,但所在地无标准住宿设施的情况,可以由当地或者招待单位按照当地最高标准报销。但是,此类报销额度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予以公示。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各级差旅费的支出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套细则。各级各部门应当认真遵守办法规定,加强差旅费支出的监管和审核,防止出现浪费和滥用情况。【法律依据】:《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用餐费每日不超过50元,其中早、午、晚餐费分别不超过20元、15元、15元。实际支出用餐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报销实际费用。
第2种观点: 吉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务出差行为制定的,包括差旅费报销标准、审核流程和责任追究等,适用于吉林省各级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吉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务出差行为,保证公务出差费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该办法明确了吉林省差旅费报销的标准、管理要求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其中,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天数划分,对于不同职务和级别的出差人员设定了不同的报销标准。审核流程方面,要求所在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别进行审核,确保差旅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办法还规定了禁止在公务出差中享受优惠待遇、违规接受礼品礼金等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该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涉及到公务出差费用的支出和报销等行为。如果有公务人员存在违规报销差旅费用的情况,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根据《吉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务人员存在违规报销差旅费用的情况,将依据其具体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调离、行政处分、政务处分等处理。《吉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务出差行为而制定的,对于差旅费报销标准、审核流程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履行有关手续,保证公务出差费用的合理、规范使用。【法律依据】:《吉林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于利用公务出差,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牟取私利或者接受差旅费补助、福利等,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严格规范各级各部门差旅费的使用和审批流程,避免浪费和滥用,从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而设立的。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差旅费标准:规定了各级差旅费的标准,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确保差旅费的支出在合理范围内。2. 报销方式:规定了差旅费的报销方式和审核程序,包括报销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差旅费的发放和领取方式等。3. 差旅费使用范围:明确了差旅费的使用范围和,禁止超标、超范围、超时限的差旅费支出。总之,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做好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而制定的一套具体实施规范。【法律依据】:《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用餐费每日不超过50元,其中早、午、晚餐费分别不超过20元、15元、15元。实际支出用餐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报销实际费用。
第1种观点: 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各级各部门差旅费支出,促进节约开支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包括差旅费标准、报销方式、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具体细则。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严格规范各级各部门差旅费的使用和审批流程,避免浪费和滥用,从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而设立的。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差旅费标准:规定了各级差旅费的标准,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确保差旅费的支出在合理范围内。2. 报销方式:规定了差旅费的报销方式和审核程序,包括报销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差旅费的发放和领取方式等。3. 差旅费使用范围:明确了差旅费的使用范围和,禁止超标、超范围、超时限的差旅费支出。总之,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做好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而制定的一套具体实施规范。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是否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是的,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因公出差需要住宿,但所在地无标准住宿设施的情况,可以由当地或者招待单位按照当地最高标准报销。但是,此类报销额度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予以公示。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各级差旅费的支出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套细则。各级各部门应当认真遵守办法规定,加强差旅费支出的监管和审核,防止出现浪费和滥用情况。【法律依据】:《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用餐费每日不超过50元,其中早、午、晚餐费分别不超过20元、15元、15元。实际支出用餐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报销实际费用。
第2种观点: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研究修订《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法律依据:《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章》(中办发〔2013〕22号)、《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会培训、考察调研、执法执勤、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及管理原则公务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含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勤俭节约、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第五条 住宿费接待对象需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应提前告知日住宿费标准;接待单位予以协助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用品。第六条 伙食费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日伙食费标准,并主动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接待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自助餐。接待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章标准交纳伙食费;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缴纳,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缴纳。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接待单位同类费用支出或作收入处置。接待单位无食堂的,按勤俭节约、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第七条 工作餐费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经费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工作餐用餐标准按被接待人数核定,每人每次(天)不得超过15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酒水,严禁提供香烟等用品。第 交通费接待单位为接待对象代购的机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根据接待对象意愿,选择自行解决或由接待单位安排集中乘车。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集中乘车的,应落实规章等精神,严控随行车辆,合规使用车型;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提前告知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并主动按规章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有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章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差旅费规章的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无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第九条 其他费用公务接待单位在规章标准内,可据实凭票报销必要的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第十条 陪同人员费用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同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第三章 报销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销接待经费的凭据应包括相关费用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涉密公务接待仍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仅作为财务审核参考依据,审核后按照涉密文件有关规章管理。公务接待产生的工作餐、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费用,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各级各单位应严格按规章审核接待经费开支,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等。接待单位在收到接待对象交纳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后,原则上向交费人开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有关规章做好账务处置。接待对象取得的交费票据,依照各级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予以管理,不作为报销凭据。第四章 支出责任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经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经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违规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违规列支其他支出。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接待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按照《自治区预算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藏政发〔2017〕40号)有关规章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舆情引导。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依纪依规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章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除上述规章的事项外,公务接待活动严格依照《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有关规章执行。第十五条 商务接待可参考本办法执行。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服务经济发展、开展招商引资、参观经营管理现场、交流经贸发展经验、洽谈经贸合作业务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第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的规章》(藏财行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完善差旅管理规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出差费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强化预算约束,倡导勤俭节约,增强绩效理念,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备案制度,统筹安排各项出差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各单位须加强资金绩效考核,强化预算约束,控制经费总量。第六条 自治区将按照国家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差旅费标准。第十三条 由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1种观点: 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各级各部门差旅费支出,促进节约开支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包括差旅费标准、报销方式、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具体细则。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严格规范各级各部门差旅费的使用和审批流程,避免浪费和滥用,从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而设立的。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差旅费标准:规定了各级差旅费的标准,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确保差旅费的支出在合理范围内。2. 报销方式:规定了差旅费的报销方式和审核程序,包括报销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差旅费的发放和领取方式等。3. 差旅费使用范围:明确了差旅费的使用范围和,禁止超标、超范围、超时限的差旅费支出。总之,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做好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而制定的一套具体实施规范。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是否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是的,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因公出差需要住宿,但所在地无标准住宿设施的情况,可以由当地或者招待单位按照当地最高标准报销。但是,此类报销额度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予以公示。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各级差旅费的支出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套细则。各级各部门应当认真遵守办法规定,加强差旅费支出的监管和审核,防止出现浪费和滥用情况。【法律依据】:《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用餐费每日不超过50元,其中早、午、晚餐费分别不超过20元、15元、15元。实际支出用餐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报销实际费用。
第2种观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本办法所称和国家机关,是指党各部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全国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4-5]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4-5]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4-6]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综上所述,差旅费管理办法是在总的法律前提下结合各公司情况来决定的,不同性质的公司会有区别。建议大家学习相关,保护自己的应有的权力。法律依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完善差旅管理规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出差费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强化预算约束,倡导勤俭节约,增强绩效理念,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备案制度,统筹安排各项出差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各单位须加强资金绩效考核,强化预算约束,控制经费总量。第六条 自治区将按照国家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差旅费标准。第十三条 由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身份证或港澳通行证港澳游客持中国特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方可自行赴藏旅游,港澳通行证需在户籍所在地办理。2,驾驶证和行驶证去自驾游,进入藏地就开始有很多检查站,除了要检查身份证之外,同时还要检查驾驶证和行驶证,证件齐全才能放行,否则会非常麻烦。另外路上去加油站都需要登记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录入了信息之后你才能进行加油。由此可见,在除了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同样非常重要。3,边境通行证边境通行证国内客人(包含持内地身份证和、澳门身份证客人)到定日(珠峰)、樟木、亚东、察隅、墨脱、阿里等边境区需要办理边境通行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驾游需要需要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边防证。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藏到拉萨并不需要边境通行证。但如果去樟木、珠峰、普兰、扎达、墨脱这些边境地方或者管制地带,就需要事先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办理边境通行证,通常是到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前往的国内客人到以下地区需要办理边境通行证:1、日喀则市:仲巴县、萨嘎县、聂拉木县、定日县、康马县、亚东县、岗巴县、定结县、吉隆县2、山南地区:错那县、隆子县、洛扎县、浪卡子县3、林芝地区:米林县、朗县、察隅县、墨脱县4、阿里地区:普兰县、札达县、日土县、噶尔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凡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七条 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第 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第1种观点: 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指为规范各级各部门差旅费支出,促进节约开支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包括差旅费标准、报销方式、审批程序等方面的具体细则。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严格规范各级各部门差旅费的使用和审批流程,避免浪费和滥用,从而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而设立的。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差旅费标准:规定了各级差旅费的标准,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确保差旅费的支出在合理范围内。2. 报销方式:规定了差旅费的报销方式和审核程序,包括报销材料的齐全性和真实性的审核、差旅费的发放和领取方式等。3. 差旅费使用范围:明确了差旅费的使用范围和,禁止超标、超范围、超时限的差旅费支出。总之,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做好差旅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而制定的一套具体实施规范。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是否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是的,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因公出差需要住宿,但所在地无标准住宿设施的情况,可以由当地或者招待单位按照当地最高标准报销。但是,此类报销额度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并予以公示。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各级差旅费的支出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一套细则。各级各部门应当认真遵守办法规定,加强差旅费支出的监管和审核,防止出现浪费和滥用情况。【法律依据】:《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用餐费每日不超过50元,其中早、午、晚餐费分别不超过20元、15元、15元。实际支出用餐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报销实际费用。
第2种观点: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审计厅研究修订《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法律依据:《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章》(中办发〔2013〕22号)、《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会培训、考察调研、执法执勤、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四条 经费支出范围及管理原则公务接待经费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工作餐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含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勤俭节约、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第五条 住宿费接待对象需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安排住宿的,应提前告知日住宿费标准;接待单位予以协助安排,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用品。第六条 伙食费接待对象原则上自行安排用餐,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日伙食费标准,并主动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用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20元。接待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安排自助餐。接待食堂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章标准交纳伙食费;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缴纳,午餐、晚餐分别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缴纳。所收取的费用可用于接待单位同类费用支出或作收入处置。接待单位无食堂的,按勤俭节约、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用餐。接待对象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第七条 工作餐费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经费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工作餐用餐标准按被接待人数核定,每人每次(天)不得超过15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得安排高档菜肴、酒水,严禁提供香烟等用品。第 交通费接待单位为接待对象代购的机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根据接待对象意愿,选择自行解决或由接待单位安排集中乘车。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集中乘车的,应落实规章等精神,严控随行车辆,合规使用车型;接待对象应向接待单位提前告知日市内交通费标准,并主动按规章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有收费标准的,接待对象按规章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差旅费规章的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无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第九条 其他费用公务接待单位在规章标准内,可据实凭票报销必要的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第十条 陪同人员费用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陪同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陪同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第三章 报销管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销接待经费的凭据应包括相关费用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涉密公务接待仍需提供派出单位公函,仅作为财务审核参考依据,审核后按照涉密文件有关规章管理。公务接待产生的工作餐、高寒缺氧地区辅助医疗用品、民族地区礼仪用品等费用,严格按照开支范围和标准从本单位接待经费中列支。各级各单位应严格按规章审核接待经费开支,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禁止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劵、纪念品和土特产等。接待单位在收到接待对象交纳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后,原则上向交费人开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按有关规章做好账务处置。接待对象取得的交费票据,依照各级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予以管理,不作为报销凭据。第四章 支出责任第十二条 禁止在接待经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经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违规列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违规列支其他支出。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接待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按照《自治区预算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藏政发〔2017〕40号)有关规章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好舆情引导。监察、巡视、审计等部门依纪依规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章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除上述规章的事项外,公务接待活动严格依照《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藏党办发〔2014〕2号)和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活动的有关规章执行。第十五条 商务接待可参考本办法执行。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单位在服务经济发展、开展招商引资、参观经营管理现场、交流经贸发展经验、洽谈经贸合作业务等国内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商务来访人员的接待活动。第十六条 各级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标准的规章》(藏财行字〔2007〕29号)同时废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完善差旅管理规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出差费用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强化预算约束,倡导勤俭节约,增强绩效理念,结合财政部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自治区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定额包干。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备案制度,统筹安排各项出差活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各级各单位须加强资金绩效考核,强化预算约束,控制经费总量。第六条 自治区将按照国家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各项差旅费标准。第十三条 由转业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调入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统一领导下,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即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民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拉萨市制定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拉萨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关于深化投融资改革的意见》《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拉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统称市评审中心)按照委托开展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Copyright © 2019- qejt.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