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具体包括: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2、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3、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它废物回收、加工场。4、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5、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6、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7、禁止在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粘土、砖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环保中的三同时制度是指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的重要体现。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在建设项目正式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必须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环境保护篇章经审查批准后,才能纳入建设计划,并投入施工。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时”具体内容指的是我国《环境保》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的重要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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