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一、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宅基地不是永久使用权。宅基地通常会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固定年限不超过70年;另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没有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健康而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土地所有权,首先要明确土地属于国家的概念,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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