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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法律法规及规范宣贯(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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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建设工程开工应具备哪些条件一般建筑工程施工需具备的开工条件包括以下:1、文件、审批、方面:1)施工图经过审核(现在规定由具有审图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审图)并加盖审图章;另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交底,图纸会审纪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2)合同或协议已经签定(虽然建筑法中未明确规定,但是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必须具备合同文件);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办理、领取(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单位配合);4)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6)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施工资金准备完善;2、工作场地、设施方面:1)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2)塔吊、模板、钢筋加工机器等设备基本上已备齐;3)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4)其他: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机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扩展资料: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业务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告知三个阶段。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市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表格及表中所填内容必须填全,注明工程编码(工程编码在单体回执单上),标注手机部分必须填写移动或联通的电话号码);2、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工程项目趸交)给工程项目上的保险;3、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3项请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4、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专职安全员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登记表中施工单位名称相同);5、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两份。(必需加盖**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管处红章);6、《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必须加盖甲方红章。(装修工程不用提交此项);7、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必需加盖甲方红章)或直接发包单复印件(复印件必需加盖甲方红章);8、甲乙双方盖章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或乙方承认自己施工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必需加盖甲乙双方红章);9、提供单体回执单的复印件一份。合同备案业务是书面受理,需要经过受理、审查、告知三个阶段。办理此项业务,需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签订备案: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需材料:(1)**市建设工程合同签定备案登记表;(2)全部合同正副文本;(3)中标通知书;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合同变更、终止、解除达成协议,或者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完毕。并提交以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二、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成立,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3种观点: 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活动中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的重要层面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签证甚至比施工更关键。做好一份签证就等于避免了一份损失,创造了一份效益,任何点滴都容不得粗枝大叶。 法律咨询:哪些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律师回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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