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判决下来后,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受理当事人人的保全申请后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2、如果不属于情况紧急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时间,但总的原则是应该及时作出裁定并采取措施,以使得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种观点: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一、财产保全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程序中的担保申请人向人民提供担保书或保证书,向交付担保财产。担保书或保证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一经出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订立担保合同。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中的担保系双方法律行为或三方法律行为,属于合同关系,特别情形中才存在单方法律行为,如银行保函。(2)向人民提供。经济活动、民事关系中的担保是民事行为,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不能强迫。司法程序中的担保系向提供,或者是“责令”当事人提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担保的诉讼当事人虽然也因担保行为受益,但不具有担保关系当事人身份。(3)需审查认可。司法程序中的担保必须得到的认可,对担保的审查认可是担保可得执行的必要条件。担保人向人民出具担保书或保证书,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其生效无须以认可为条件,但因主导司法程序而具有审查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职能,如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即便受益人同意(如强制执行中的担保),该担保也不能执行,担保目的亦不能实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第二,被申请人向人民提供担保的;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第四,人民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 人民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九条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3种观点: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是不能随便解除的,一般情况下,在被申请人履行了应尽义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递交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向人民提供了担保的,也能解除保全措施。一、财产保全有哪些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1、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2、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3、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最高人民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3、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的法定解除条件是: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进行解封: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4、经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应该解封;6、具有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予以解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的,原告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同样的,在满足相应的条件的情况下当初申请进行保全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对解除保全提出申请,并针对可能出现的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会造成的损失。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全?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保管;又如,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声明放弃请求权。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受诉人民院长或者上级人民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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