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2)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3)动火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作业;(4)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5)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6)严禁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7)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8)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9)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2)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3)动火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作业;(4)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5)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6)严禁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直接进行动火作业;(7)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8)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9)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1种观点: 作业监护人的职责有:(一)安全交底。作业监护人需接受作业申请人对其进行的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包括“作业详情”(A栏)、“有效期”(B栏)、“工作类型”(C栏)、“可能存在的危害栏”(D栏)、“采取的防护措施栏上”(E栏)等内容,接受安全交底后,在作业证中“声明并签名”(F栏)上签字确认。(二)实施作业。在实施作业过程中,如作业人未执行《作业许可证》(含专项JSA分析表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涉及的内容及相关规程规定,作业监护人需及时纠正和制止其违章行为。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制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期间应设专人监护,作业监护人需佩戴作业监护人证,作业期间坚守现场,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三)作业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四)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12、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13、代为赔偿;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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