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物可以被处置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常见的担保物处置方式包括变卖、抵销、抵押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担保人有权依法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依法对担保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履行担保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担保物作为有价物品,可以依法变卖,支付债权。担保物的变卖价格低于债权数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担保人可以自行明确抵销担保债权和债务的范围和金额。抵销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担保人可以将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担保物优先受偿。担保财产被拍卖残值少于债权数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综上所述,担保物的处置方式包括变卖、抵销、抵押等,担保人应当依法履行担保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确定担保物的价值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市场价格、物品状况、使用年限等。评估不准确可能会导致担保物价值估算过高或过低,进而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法律依据:1.《担保法》第十六条: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应具有保全债权和清偿债务的能力。2.《担保法》第十七条:担保物的价值应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其真实价值的方法确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3.《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评估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实、根据法律、公正、合理的原则,认真、全面、客观地进行评估。”因此,确定担保物的价值需要依据市场价格或其他真实价值反映方法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客观、公正、合理,以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1种观点: 其一,让与担保是在担保设定之初就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而后让与担保则是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后才转移担保物权利给担保权人。其二,让与担保权人实际取得了担保物权利,其对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处于既得状态,;而后让与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所享有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裁定驳回起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人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物可以被处置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常见的担保物处置方式包括变卖、抵销、抵押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担保人有权依法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有权依法对担保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履行担保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担保物作为有价物品,可以依法变卖,支付债权。担保物的变卖价格低于债权数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担保人可以自行明确抵销担保债权和债务的范围和金额。抵销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担保人可以将担保物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的担保物优先受偿。担保财产被拍卖残值少于债权数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综上所述,担保物的处置方式包括变卖、抵销、抵押等,担保人应当依法履行担保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保证债权债务合同能够得到顺利履行,一般债权人在出借资金的时候,会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是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的。根据我国法学理论,保证属于担保的一种表现形式。担保除了保证之外,还包括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四种形式。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保证就是我们常说的人保或者信用担保。保证和定金一样,产生的权利性质为债权,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权利性质是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根据保证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1种观点: 融资担保处置抵押物的方式如下:(一)协议折价。法律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二)变卖。变卖是通过当事人协议或在主持下将抵押物卖给第三人以获得价款的行为。(三)拍卖。一、车辆抵押的条件1.应当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2.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该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3.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就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约定;4.在实现抵押权时,则允许当事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来清偿债务。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二、抵押权人的权利是哪些抵押权人的权利有:1、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保全其抵押权;2、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担保债权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呢担保债权的相应法律规定:(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第2种观点: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3、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余财产;5、抵押人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是指债务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七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3种观点: 一、融资担保抵押物的处置方式有哪些?(一)协议折价。法律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如果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抵押物折价抵债可以充分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且简洁明了,便于债权人快捷有利地实现债权。协议折价不同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流质契约是抵押合同中的关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在债务未受清偿时直接转移给抵押权人的约定。(二)变卖。变卖是通过当事人协议或在主持下将抵押物卖给第三人以获得价款的行为。“变卖”的关键在一个“变”字,即将抵押物变成现金。当事人协议进行变卖的,其性质与协议折价相似,却没有协议折价的弊端。因为要变卖抵押物,须有第三人前来购买,而第三人的购买行为乃市场行为,其花钱购买抵押物,必反复进行市场分析和比较,以确定既对自己有利、又为抵押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的价格范围。反过来,抵押双方当事人协议的抵押物如果过高,则不会为市场所接受,如果过低,则不符合抵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三)拍卖。关于执行中的拍卖的性质,理论上尚存争议。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公法行为,因为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是行使公共权力、对债权进行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不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另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私法行为,因拍卖、竞卖与成交的过程仍然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二、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抵押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第2种观点: 当事人在办理担保手续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书面的抵押合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担保申请书等。抵押权是自办理登记时设立,但是担保物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需要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薄,担保人月收入证明,流水账单。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第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于抵押权不具有存在的特性,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根据这一规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以抵押权为其他债权设定担保,应当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进行。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转让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协议折价。法律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2.变卖。变卖是通过当事人协议或在主持下将抵押物卖给第三人以获得价款的行为。3.拍卖。关于执行中的拍卖的性质,理论上尚存争议。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公法行为,因为将抵押物进行拍卖是行使公共权力、对债权进行强制执行的结果,而不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果;另一说认为执行拍卖是私法行为,因拍卖、竞卖与成交的过程仍然是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过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由于并不转移占有,所以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最关键的是还享有处分权,所以在处分了抵押物后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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