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物业强行涨价停车费违法吗1、物业强行涨价停车费违法。物业管理企业强行对停车费进行涨价的行为属于违法。物业涨停车费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标注下涨价标准及相关解,或者召开业主大会,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小区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涨价。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二、交警扣车要给停车费吗交警扣车是不需要交停车费的,由机关承担。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涨停车费是否合理要通过业主大会讨论之后来决定。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一、物业可以随意涨停车费吗1、物业不可以随意涨停车费。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指导价、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或定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物业乱收停车费怎么投诉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2种观点: 一、物业强行涨价停车费违法吗1、物业强行涨价停车费违法。物业管理企业强行对停车费进行涨价的行为属于违法。物业涨停车费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标注下涨价标准及相关解,或者召开业主大会,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小区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涨价。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二、交警扣车要给停车费吗交警扣车是不需要交停车费的,由机关承担。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涨停车费是否合理要通过业主大会讨论之后来决定。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种观点: 一、物业可以随意涨停车费吗1、物业不可以随意涨停车费。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指导价、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或定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物业乱收停车费怎么投诉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2种观点: 一、小区收停车费合理吗1、小区收停车费合理。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有收费的权利。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二、交通事故停车费怎么收费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因此,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要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这个没有统一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也就是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本人是不需要承担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随意涨。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交纳。 因此对于按时交付,应当如期缴纳物业费;对于没有按约交付的,应何时收取物业费视不同情况而定。(一)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交房的,比如房屋质量等问题让业主无法收房,物业公司必须将房屋修缮至可以达到交房条件时,才能开始收取物业费。(二)如果单纯属于业主无故拖延交房,则物业费起缴时间可以自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的日期计算,且购房合同上亦会约定买受人拖延交房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表现就包括承担拖延期间的物业费,故拖延期间的物业费在业主最后收房时也应一起补交。
第1种观点: 1、小区乱收停车费的行为违法,可以直接向物价局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2、向起诉维权;3、与小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行,再向其他部门投诉,如果你要起诉的话,首先要拿出物业收取这么多停车费不合理的证据,光口头上说不合理是不可行的。小区停车费暴涨怎么办业主们在入住小区之后,应该尽快按照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停车服务管理方私自涨价并拒绝协商,业主仍可拨打12358投诉。物业强行涨价停车费违法吗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区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提供场地、停车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停车服务费和规划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场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内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的停车场地占用费需依法经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停车费要交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收费不开具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有正规的,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国家规定小区停车费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2、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3、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小区能收业主停车费吗?首先,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时,开发公司和业主均无权出售停车位,即使是对外出租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也应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收益用于小区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基金。其次,停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公司时,开发公司的所有权与小区业主的专用权可能会发生矛盾,开发公司认为既然小区内业主不购买特定的停车位,作为所有权人便有权对外出售多余停车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3种观点: 一、小区收停车费合理吗1、小区收停车费合理。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有收费的权利。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二、交通事故停车费怎么收费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因此,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要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这个没有统一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也就是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本人是不需要承担的。
第1种观点: 不可以。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指导价、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或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一、小区停车费应该归谁所有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获取的收益(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一)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的停车费、利用小区公共区域获取广告费如广告宣传栏产生的收益、小区内公共建筑如按规定出租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活动房产生的收益等归全体业主所有。(二)部分业主所有利用共用部分物业、设施获取广告费、出租费、残值等获取的收益,归部分业主所有。例如小区有二幢或二幢以上房屋时,某幢房屋产生的电梯广告费,归该幢房屋业主共同所有。二、最新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现如今我国已经开放住宅小区停车价格。此前,住宅小区的停车费一般都有指导价。该通知一出台,改变了曾经小区停车费由指导定价的模式,从而引发全国各地停车费暴涨的闹剧。面对物业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上涨停车费,小区业主该如何维权?有业主认为应该找物价局。物价局肯定答复这属于价格放开范围了,所以不再受理。还有业主认为应该找房管局,房管局一般答复这属于经营定价行为,请找物价局。或许有业主还能找到交通局,管停车的委办会说他们不管小区停车。那么,面对小区停车费上涨,业主们该怎么办?(一)避免个人单独与车位经营者去谈判。“大鱼吃小鱼”,分散的个人永远无法与一个机构进行博弈。看看自己的小区有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开放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的一个重要假设是,大部分的居民小区已经有了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和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重要组织,得到法律保障和支持。通过业主委员会去谈判,避免与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商“不对等博弈”。(二)搞清楚车位的所有权。如果是小区的公共停车设施,收入也是小区的,定价应该有业主委员会决定,当然需要有物业管理公司愿意提供管理服务。如果是小区里开发商自留的停车物业,这个停车收入是属于开发商的,但是停车服务定价也要业主委员会与他谈判定——对这个开发商而言,这个车库是小区建设配套的一部分,所有的客户都在这个小区。(三)还是找个律师顾问吧。居民小区的一切物业纠纷,皆在于业主是上班族,不可能拿出专门的时间和精力,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去博弈。业主联合起来请个律师,雇个顾问,就请他们专业的人去与开发商理论,争取更多的业主利益保障。
第2种观点: 一、小区收停车费合理吗1、小区收停车费合理。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有收费的权利。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二、交通事故停车费怎么收费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因此,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要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这个没有统一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也就是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本人是不需要承担的。
第3种观点: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日益增多,小区停车位作为一种稀缺产品,如何控制其价格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何制约开发商随意、大幅涨价的行为?下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反垄断法》可制约小区停车费暴涨长期以来,住宅小区内的停车费都是由定价管理,在上海,以中心城区为例,每个车位每月的停车费一般不超过500元。2015年1月18日,上*市响应国家号召,修改了《上*市定价目录》,将住宅小区停车费从目录中删除,这意味着建设单位对属于自己的停车位的出租定价不再受定价约束。之后,部分小区从原本300元至500元的最高限价涨至千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开始不断升级。市李*农告诉记者,根据媒体的报道,部门似乎对此束手无策,放开定价后,小区停车费处于没有部门可以监管的境地。那么相关部门究竟能不能管?是否有管理的依据?对此,做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李*农认为,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可以作为部门的管理依据。“通常情况下,《反垄断法》被认为是调整非常大的地域的垄断行为。但如果在局部范围内形成垄断,也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李*农说,确定开发商对小区停车收费是否构成垄断,首先要确定开发商在小区以及周边合理范围这样一个市场内是否具备支配地位,如果能确定开发商在市场内的停车位数量占据绝大多数且不可替代,则建设单位的定价行为应受《反垄断法》约束。对于构成垄断行为的开发商,市物价局和市反垄断局可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李*农建议,对于目前部分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因停车费涨价而产生的矛盾,相关部门可以出面进行协调,使开发商与业主综合考虑周边市场、小区品质、业主承受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定价。建议修改《上*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虽然有国家法律的支持,但是李*农认为上*市还应对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尽快制定管理细则,使小区停车费定价有法可依。李*农建议,修改《上*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将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修改为: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由所有权人与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建设单位的收费标准受上*市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监督。定价存在垄断行为的,由上*市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李*农认为无论是2015年12月15日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还是《反垄断法》都为本市修改《上*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提供了可行性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收费必须经业主同意,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强行收费是违法的,可以拒绝。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强制收取停车费的,业主可以起诉维权。对于物业公司违规收费,业主可以维权。如小区物业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车费,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为,物业收取停车费用,应当是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再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物业同时可获取相关服务、维护费用。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收费必须经业主同意,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强行收费是违法的,可以拒绝。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不合理收停车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馈投诉,请求协调解决;一般物业收取停车费主要是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一旦跟对方发生矛盾了,就可以直接找业主委员反馈,能够快速解决纠纷;2、如协商不成或无业主委员会,可到当地物价或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处理;3、如是涉及停车收费的税费等纠纷的,可到当地税费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百七十五条 (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区里的停车位收费是合法的。但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产权人是开发商,能按物价局规定收费;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3种观点: 一、小区收停车费合理吗1、小区收停车费合理。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有收费的权利。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二、交通事故停车费怎么收费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会停在收费的停车场,最后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停车费。因此,交通事故停车费标准要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这个没有统一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也就是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本人是不需要承担的。
第1种观点: 一、小区收停车费合法吗1、小区收停车费合法。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收取小区停车费,实际上,物业收取的停车费用是管理费、服务费的延伸,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收取的费用为全体业主共享。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小区的业主权利有哪些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3、共同管理权,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小区乱收停车费的行为违法,可以直接向物价局举报,请求干预并查处。2、向起诉维权3、与小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行,再向其他部门投诉,如果你要起诉的话,首先要拿出物业收取这么多停车费不合理的证据,光口头上说不合理是不可行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置小区是否可以收取停车费首先要看停车位的产权是不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是业主共有的就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洽谈,如果物业合同里包含了停车管理,就该收费,收费标准由业委会和物业单位洽谈结果为准,当然物业收了费就得保证小区内的车辆安全,包括被盗被刮擦等。如果物业服务不包含停车服务,就不需要付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1种观点: 一、物业可以随意涨停车费吗1、物业不可以随意涨停车费。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指导价、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或定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物业乱收停车费怎么投诉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置小区是否可以收取停车费首先要看停车位的产权是不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是业主共有的就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洽谈,如果物业合同里包含了停车管理,就该收费,收费标准由业委会和物业单位洽谈结果为准,当然物业收了费就得保证小区内的车辆安全,包括被盗被刮擦等。如果物业服务不包含停车服务,就不需要付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随意涨。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交纳。 因此对于按时交付,应当如期缴纳物业费;对于没有按约交付的,应何时收取物业费视不同情况而定。(一)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交房的,比如房屋质量等问题让业主无法收房,物业公司必须将房屋修缮至可以达到交房条件时,才能开始收取物业费。(二)如果单纯属于业主无故拖延交房,则物业费起缴时间可以自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的日期计算,且购房合同上亦会约定买受人拖延交房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表现就包括承担拖延期间的物业费,故拖延期间的物业费在业主最后收房时也应一起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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