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电力法》的第十一、十九、二十四、三十四、五十二、 五十三、五十四条对安全用电作出如下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 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2)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4)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 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 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 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 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 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1)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 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条 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第二条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第二条设备动力科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第三条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次, 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四条变电所、名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i应当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没有经依法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没有资质;3、没有制定操作规程与控制指标;4、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没有实现紧急切断功能;5、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设置注水措施;6、使用淘汰工艺、设备;7、没有按规定设置检测报警装置;8、不满足防火防爆要求;9、没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第四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严禁在灯具、电扇、电脑机箱、显示器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2、严禁私自改拉接室内线路,绝不在办公室私拉电线。3、严禁在办公室内、外私拉、乱接电线、私接电源插座等个人行为。4、严禁办公区域使用自带大功率电器和不利于安全管理的电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水壶、微波炉、电吹风、电熨斗、电暖器等。5、 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用湿布擦带有电的电器。不要用湿手触摸电源的开关、插头、插座等。6、灯具、电扇、空调、饮水机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避免长时间运转过热短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 《电力法》的第十一、十九、二十四、三十四、五十二、 五十三、五十四条对安全用电作出如下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 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2)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 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4)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 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 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作业的,应当按照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 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 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 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1)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 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 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条 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严禁在灯具、电扇、电脑机箱、显示器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2、严禁私自改拉接室内线路,绝不在办公室私拉电线。3、严禁在办公室内、外私拉、乱接电线、私接电源插座等个人行为。4、严禁办公区域使用自带大功率电器和不利于安全管理的电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水壶、微波炉、电吹风、电熨斗、电暖器等。5、 不要用湿手接触带电设备,不用湿布擦带有电的电器。不要用湿手触摸电源的开关、插头、插座等。6、灯具、电扇、空调、饮水机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避免长时间运转过热短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电力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保证电力正常供应,防止和杜绝人身死亡、大面积停电、主设备严重损坏、电厂垮坝、重大火灾等重、特大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发生。第四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电力企业使用、研制和不断推广有利于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和经营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通用制度“一元建设、一贯到底、一体执行”要求,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公司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月”活动。为严格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着力增强领导层、管理层、执行层和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法律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2 本规程适用于本厂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3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企业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气装置在安装前,应确认其已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具有认可,应确认其符合相应环境要求和使用等级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通用制度“一元建设、一贯到底、一体执行”要求,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公司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月”活动。为严格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着力增强领导层、管理层、执行层和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法律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贯彻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编制安全责任清单,实现“一组织一清单、一岗位一清单”。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压紧压实全员安全责任,切实做到明责、知责、履责、督责、问责。要照单领责、照单履责、照单追责,狠抓安全责任清单落实。一要以责任清单为抓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各专业、各岗位安全责任界面。二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清单,把“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贯彻到各部门、各岗位工作的始终。发扬钉钉子的精神,集中精力、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层层抓好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穿透力、执行力。三要把安全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监督,同安全巡查、安全专项检查、日常安全监督、事故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常态化开展“四不两直”检查。把安全责任清单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安全述职、管理人员安全履职评价、基层人员安全等级评定制度的重要内容。四要严格按照“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开展安全责任清单履职尽责情况评价考核。未严格履行安全责任清单,失职失察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要严厉问责、严肃考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3种观点: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通用制度“一元建设、一贯到底、一体执行”要求,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公司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月”活动。为严格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着力增强领导层、管理层、执行层和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定《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法律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第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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