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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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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方规章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在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有部分设定权;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只能是法律。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设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地方性法规是能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但需符合下列条件:尚未制定法律、行规;行政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并且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是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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