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如下:1、固定现场证据后,当事人撤离现场。2、交警经过调查确定当事人责任后,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当事人在认定书上签字。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3种观点: 一、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期限时间是多久1、交通事故诉讼简易程序通常需要三个月。一般程序一般需要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批准。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后流程是什么1、首先是先撤离后处理,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2、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时应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3、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4、不过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共同请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1种观点: 走简易程序意味着案件属于简单的案件,财产损失小的事故或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主要在于事故调查和事故的严重性等方面,具体的区别为:1、适用事故严重性不同。案情简单、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受轻微伤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交通事故,及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需要使用一般程序。2、调查的警员要求不同。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警员进行调查;而一般程序调查的交通不得少于二人。3、处理方式不同。交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一般程序需要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一)财产损失事故;(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走简易程序能够快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配合保险人员快速理赔。若事故处理缓慢,不仅理赔慢,而且事故现场的部分证据也可能会被消灭,不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而且未结案还影响车辆年审、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Copyright © 2019- qejt.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