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保险合同中止还能赔偿吗1、保险合同中止之后还能够赔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险人在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二、保险合同终止和中止有什么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造成的;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的自然灭失;2、产生的后果不同。保险合同中止后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一、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三、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四、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五、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一、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二、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三、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四、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五、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就是债务得以清偿,清偿,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如,合伙终期届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终止。(2)免除。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3)抵销。即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可分为单方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决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4)提存。即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5)混同。即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继受、商法上的继受和特定继受。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后,由双方协议,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期限届满、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失效、合同履行以及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1.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事项进行理赔;2.保险合同期满,期满后不再继续提供保障; 3.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同意其退保申请;4.在合同效力后2年内未申请保单复效,或复效申请未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2种观点: 一、保险合同中止还能赔偿吗1、保险合同中止之后还能够赔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险人在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二、保险合同终止和中止有什么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造成的;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的自然灭失;2、产生的后果不同。保险合同中止后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而保险合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自然终止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二)履约终止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船舶发生全部损失,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数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偿款均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款累计总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须负责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才告合同终止。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费用少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保险合同中原保险金额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三)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状态。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中,解除权是基础。解除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由保险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行使(即退保)。解除权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规或者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一百三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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