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付款方名称就是的抬头。一般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法律客观:
《专用使用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