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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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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引起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以下几种:1、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错误认为,既然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2、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难等心理,故意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3、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4、不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另一方;5、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双方可以协商;(2)可以通过村委会或居委会或派出所等部门调解;(3)可以通过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首先写明标题探视权起诉状,其次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详细的身份信息以及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最后,双方签字盖章和写明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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