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列举了不需要举证证明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确认的裁判和仲裁机构的事实、以及已公证的事实。然而,如果一方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些事实,另一方仍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可以直接或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成立。法律分析下列事实不需要举证证明(《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另一方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的证据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一待证事实成立。结语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有些事实无需举证证明,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被和仲裁机构确认的事实以及已被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但若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另一方仍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民事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而非虚无的,以能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前提。当事人应提供真实的证据,证人应如实作证,鉴定人应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客观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只有对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具有法律意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 人民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一、有事实没有证据怎么办1、根据相关规定,没有证据是不影响立案的。只要原告有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管辖的范围内,即便没有证据也会立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二、没有证据怎么处理会通过侦查、勘验、鉴定等方法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事实和案件性质的。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俯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所谓的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确定裁判预决的事实之所以不必证明,归根结底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在实际诉讼中,如果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不知道具有预决效力的判决存在,主张存在这种判决的当事人应提出判决书或其副本予以证明,有权对自己已了解的预决事实进行司法认知。判决书或副本提出后,就不必再对该事实进行调查,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便免去了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