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告知风险状况后,可以根据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并且可以采取除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外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因此,如果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存在继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根据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承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 保险公司在投保人告知风险状况后,可以根据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承保,并且可以采取除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外的方式进行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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